2)第五百四十八章 英年早逝_狼行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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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守亦会使它遭受到不小的阻力,但眼下的形势的确到了要明确律法的时候,三人商议之后觉得还是先从商事领域做起,这样乃是有的放矢,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大氏族大世家的抵触之心。

  一旦涉及到具体事务,陈群钟繇二人便再一次为主公的所学所折服了,听他滔滔不绝的说起律法之事当真是如数家珍,一些想法与思路更是前人未有,不光仅仅在商事领域,包括刑名之学刘毅也有着很多高深的见解令人叹为观止,到了后来,这次会商已经从三人商谈变成刘毅一人的演讲了,陈、钟二人不时发问,再得到解答。

  这个景象并不奇怪,刘毅毕竟多了将近两千年的见识,而法制这个东西是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而不停进步完善的,且带有着极为明显的地域特色与道德因素!比如后世的英美等国实行的就是判例法,成为英美法系,而华夏自古就有着各种律法的传承,是为成文法属于大陆法系,二者各有利弊,在华夏各个朝代的律法之中也深深的打上了儒家礼义以及家族宗法的烙印,完善的律法必须要符合社会的现实。

  论起此处,其实刘毅早在燕郡之时便曾有过一些改良,但也十分的谨慎,毕竟此时的社会结构极为稳定,而律法关系到国家的基础,纵使他心中有万般想法也不得不考虑当时的现实情况,如今亦是一般。首先重农轻商的这个思想并不能大动干戈,商人的地位只能想法设法弯弯绕绕的进行实际上的提升,这一点由于幽州商事的兴盛已经有了较为厚实的基础,此外它最为核心的部分便是契约,必须要有与之相应的详细法则加以协调才能保证其更为平稳的发展下去。

  此时契约的雏形早就出现运用了很多年了,不过大众普遍认可的还是君子之间的信誉,所谓君子一言快马一鞭,大丈夫无信不立都代表了这个观点,可商人逐利又是难以改变的本质,因此在二者之间便形成了一个难以调解的矛盾,之所以有无商不奸这句话便是这个矛盾的产物,正因商人们与君子轻财重义的礼义有所不符才会造成了他们被当权者所轻视,地位难以得到提升,至少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追求利益是商家的本质,这一点无可厚非,可却不能任其妄为,这才要有明确的法律加以规范,让其可以在受到约束的情况下追求正当的利润,这一点在后世乃是天经地义,可在汉末之时却多少有些离经叛道,而此时的刘毅还远未达到一言九鼎的地步,争霸天下的事实也要让他尽力去维护占据社会主导地位阶层的利益,改革这个东西向来是一把双刃剑,而对刘毅来说稳定的社会基础亦是重中之重。

  一番商议之后刘毅的所言让陈群钟繇二人所得极多,原先略显稚嫩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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