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23章 姑苏慕容附体_文娱救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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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几项现有技术和本专业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就能推导出来的显见结果’,那么就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哪怕已经授予了的专利权,在遇到竞争对手诉讼的时候,对手请求专利局认定该技术‘是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简单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创新’,那么专利局也可以做出原专利授权无效的裁定。

  三星在这个案子中的申诉理由,就是认为,适用于mp3的大容量硬体、显示歌词和歌单的液晶屏、滚轮控件这些每一个技术特征,单独拿出来都是显而易见的现有技术,乔布斯只是把这三个现有的东西拼凑在了一起,怎么能算明呢?从短短两三个月的研周期来看,也证明这玩意儿没什么难度,只是想通了创意之后马上就能做出来的。”

  顾诚听了也微微点头,三星的法务部果然不是吃干饭的,说出来的理由确实切中了要害。

  “那乔布斯的人是怎么抗辩的?”

  “乔布斯方面的答辩状大意应该是这样的:对于一项技术‘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创新和显著的技术进步’,不应当只看其是否由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研产生。

  换言之,研难度不该成为技术创新程度的准绳。明涉及的技术,只要‘克服了现有的技术偏见,起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意外效果’,也属于‘突出的实质性创新’。”

  漂亮的抗辩!

  “克服了本领域技术人员此前的固有技术偏见”,这是专利法诉讼中最经典的一条对于诉讼另一方“本技术仅仅是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简单结合”的抗辩理由。

  而且只要能够证明,往往可以把很多看上去研难度不大、只缺灵光一闪的明保下来,赢得胜诉。

  这条理由外行人可能不太理解,用人话举例翻译一下,就很容易懂了。

  比如早在19中后期,当时的冶金工业家们就现“在钢铁中掺入锰元素可以提升钢板硬度、但会似钢板变脆易碎裂。锰含量越高,越硬越脆”。

  所以,按照这个“公知常识”或者“技术偏见”,任何在锰钢中进一步提升锰元素含量的配方,都不配得到专利权:因为那只是对“现有公开技术”的进一步推演堆砌。

  但是,1882年哈德菲尔德现一个现象:公知常识只测试了5%以下锰含量的钢材、就总结出了上述“技术偏见”,然后不再尝试。但哈德菲尔德进一步夸张地测试高锰钢,一直测试到12%的临界点以上之后,锰钢的性质生了质变:变得又硬又韧又耐磨,脆性突然消失了。

  1883年就被英国专利局授予了专利。

  因为这一结论推翻了“现有技术偏见”,起到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哪怕是“现有技术的简单堆砌”,依然符合专利法上的“提出的实质性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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