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一千二百二十八章 连线杂志报导_芝加哥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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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

  果然如吉姆克拉克所言,连线杂志以一个超长句开场白首爆了那场辩论。

  ‘小布朗夫曼先生是唱片工业协会和全好莱坞影响互联网版权修法的领导者。’

  ‘APLUS处境尴尬一些,他旗下的利特曼传媒旗下则拥有最大的音乐门类网站阿美利加音乐……他既是互联网行业的深度个人投资者,同时又是歌坛巨星、天才词曲创作人以及环球音乐厂牌格芬唱片旗下A+唱片的签约歌手。’

  ‘根据最新的富士比杂志排行,小布朗夫曼身家34亿,正好踩在全球百富榜的门口,排第101位,APLUS身家31亿,111位。’

  ‘两人看起来势均力敌,但外界一般认为小布朗夫曼的财富被严重低估,整个布朗夫曼家族实际拥有高达八十至一百亿的各类资产,同时牢牢掌控着价值数百亿的西格拉姆环球集团……’

  连线杂志是IT业的喉舌之一,风格简洁犀利,不少专业大牛在上面刊登过高屋建瓴的文章,比如尼葛洛庞帝的连载神作‘数字化生存’,他们最乐于畅想互联网的光辉未来,同时常年无脑吹捧乔布斯和苹果公司。

  很少有文章像这篇一样,先罗里吧嗦介绍一大堆人物简介,将双方介绍清楚后,才开始阐述双方观点。

  ‘小布朗夫曼先生是坚定的所谓‘OSP担责派’,他对于目前互联网的版权环境表达了深切的不满,他认为绝不能让OSP商置身事外,既然侵权人享受了互联网服务的传播便利,那么就等于OSP为侵权行为提供了设备和服务,至少也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而APLUS则引述了网景创始人马克安德森的观点,将OSP比喻成公路公司……’

  “嗯?”宋亚看到这一愣,“原来吉姆克拉克你他妈也是个复读的二道贩子!”

  他大骂吐槽。

  ‘APLUS认为OSP完全无理由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就像公路公司不会为开车人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负责一样……’

  ‘同时APLUS严厉质疑了小布朗夫曼诉求的可操作性,他问道:那么自由呢?自由怎么说?’

  ‘他从一个法学院学生兼非裔米国人的视角,阐述了OSP担责派诉求和宪法第一修正案相悖之处,既然OSP无法冒着违宪的风险对用户做预先影响,那么负责就无从谈起,侵权事实造成的影响最多只能被事后补救……’

  “我说过这个什么‘补救’吗?”

  宋亚看向天花板回忆了下,好像没有,那天晚上喝多了但不代表下午的事他不记得,这么看应该是吉姆克拉克他们塞进来的私货了。

  一提到补救,那就说明互联网业在数字千年法案的底线最多也不过把避风港条款,也就是得到著作权人举证通知后及时删除即可免责加进去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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